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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张进松律师 张进松律师,贵州大学法律专业,中共党员,贵阳市律师协会会员,中华律师协会会员,执业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。自执业以来,成功办理了大量各种类型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,主要办理案件类型有:建设工程合同纠纷、债权债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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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张进松律师

手机号码:15008516265

执业证号:15201202010188485

执业律所: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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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?

案情简介:2005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处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,张先生的父母资助20万元支付首付款,后李先生与孙小姐结婚,婚后应孙小姐的要求房产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。2006年孙小姐提出离婚。并要求应该分得一半房产,李先生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父母支付的20万元首付款再分割。

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2》第22条规定::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,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,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。本案中应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李先生父母支付的2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。在实践中,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,并拿出借据证实。对于这种情况,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,如果另一方认可,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,如果另一方不认可,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。当然主张权力的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系父母的借款,也可认定为夫妻对出资父母的共同债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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